特殊用地即, 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其它有特殊用途的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使领馆用地。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广义的特殊用地包括交通用地、矿山用地; 国防用地、市区外工业性企业用地、发电系统用地、文教卫生事业用地及禁地等。其中面积最广的为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又可分为: 铁路运输用地、水上运输用地、空中运输用地、公路和大道用地四种。
有些地方,因具有经济的、科学的或文化的高贵价值,为免受损伤或消灭,就局部或全部禁止作经济使用,此种土地称为“禁地”。特殊用地由专门的法规加以调整。
有些特殊用地,对邻近地段和邻近土地的使用人法律上规定有一定的限制,如邻近飞机场的土地使用人,不得在其土地上兴建房屋、种植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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