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这个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参看该法第六章责任部分),因此是可以由招标方意定的,也就是招标方就合同的签订日期进行了限定,如果投标方不接受也就是不承诺,那么双方也就是没有达成合意,出现合同不能签订的情形。招标方可以修改签订合同的期限然而这属于招标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