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旁边设立一个游乐场需要什么证件

如题所述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
批项目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2、《XXX地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审批总时限:20日(区文化局审批时限10日,含公示时限,市文广局审批时限10日。)  

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XX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备注:  
1、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场地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2、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须注明以下内容:
(1)单位全称
(2)经营地址和楼层
(3)经营面积
(4)经营项目
(5)验收结果应为"合格"、"基本合格"或"同意使用"、"同意开业"。意见书附有整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上报整改情况。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携带该材料原件以备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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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1
游艺机、游乐设施必须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规定,并由国家或省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严禁使用正在检修、检验不合格、超过使用期限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上岗。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城市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游乐园安全工作实行游乐园一把手负责制,游乐园内部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游乐园职工安全学习、安全宣传和其他有关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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