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如题所述

护士的权力: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习水平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5、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

6、其他与履行护理指责相关的权利;

7、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的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仪式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该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8-17

护士的法定权利义务主要来源于《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是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条例法规。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此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依据《护士条例》,护士的主要权利有: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的主要义务有: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依据:《护士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2个回答  2017-12-29
  护士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护士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3个回答  2022-05-17
一名合格的护士,要有良好的细心、耐心、爱心、责任心及同情心,要有良好的理论水平与操作技能。作为护士要具备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坚持医德信念自觉履行护理准则和规范,全力救护病人的能力。
护理人员要本着认为负责的态度,严格进行无菌操作,如果工作中出现了差错或不慎用错了药,首先要考虑到病人的安危,而不是自己的利益得失,及时报告医生,以求找到补救的办法,否则可能酿成大祸,实事求是勇于承认责任。
要具备良好的心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积极稳定的情绪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护理技能,充分调动自己的潜力,护理效果和护理水平才回更高。
要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沟通交流,以获得更多的病情和信息,了解病人的需要,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并做一些必要的解释工作,进行饮食生活健康指导教育,在交流中要体现出高度的同情心和耐心,说话温和,给予心理上的关心帮助,只有这样才能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收到良好的护理效果。
要对职业有使命感,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对病人充满爱心,有学会换位思考,对工作极端负责任,一切从病人的需求出发,对技术精益求精。
1、娴熟的护理操作技能。护理技术操作是护士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作为护士必须苦练各项操作技术,熟练操作,既能减轻病人的痛苦,也能获得病人的信任,给病人以安全感。
2、具备良好的慎独修养。作为护士要具有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坚持医德信念,自觉履行护理医德原则和规范,全力救护病人。护理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进行无菌操作。如果工作中出现了差错或不慎用错了药,首先要考虑到病人的安危,而不是自己的利益得失,及时报告医生,以求找到补救的办法,否则可能酿成大祸,实事求是用于承担责任,在无形中体现着一种医德境界,一种救死扶伤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
3、保持最佳情绪。工作中的状态和情绪,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通过护理实践,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护士,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心境,积极而稳定的情绪,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临床技能,产生最佳护理效果和护理水平。 4、团队精神。同科室里的医务人员搞好团结,拧成一股绳,树立一个理念:“一切为病人。”支持科主任、护士长的工作,服从领导。
5、加强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基础护理知识的学习,它是各科护理的基础,有了扎实的基本理论知识、技能,才能独立思考,提高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医学知识更新很快,护士应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
6、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交往能力。护士除做治疗外,还应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更多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需要,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要多体贴爱护,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建立感情,生活上多关心帮助病人,只有这样才能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总之,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护士,必须从上述几方面做起。护士作为医院病人健康恢复的主导者的一员,在工作中要做到遇事不慌,纠缠不怒,热情迎送病人,减轻其心理紧张和不适。只有这样,病人才能信任我们,配合治疗,医院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
第4个回答  2019-03-13

一、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你可以在微信上搜:执业护士考试网 这是一个小程序,里面有很多考试所需的题库,相信可以帮到你。

二、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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