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如题所述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也叫秘密投票的原则。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有些国家的刑法或诉讼法也有关于选举制度内容的规定,有的国家包括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习惯,其主要内容包括选举制度的原则、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程序、选举机构、选举经费、选举诉讼等内容。

选举活动古已有之,但现代的选举制度与欧洲中世纪末期一些国家出现的等级会议有关,中世纪末期,英、法等国出现过等级(三级)代表会议,除贵族和僧侣参加外,一部分城镇自由民(市民)也被邀与会,英国自13世纪开始,每个市镇选派2名自由民(市民)代表参加等级会议。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各国的选举机构有的由立法机关兼任,有的由行政机关兼任,有的则专门设置机构,如荷兰设中央选举委员会,各选区设区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分区设分区选举委员会;美国的选举委员会只在州设立,主要由民主党、共和党人员组成,政府委派官员参加。

法国的选举工作由内政部监督,各选区设选举局,由行政首脑及其所委任的官员负责监督选举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选举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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