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业主投票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业主投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业主投票权的规定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引申为产业的所有者。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业主有以下义务:
1、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
2、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
3、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4、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
5、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
6、不非法占有的义务;
7、不非法加害的义务;
8、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
9、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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