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伤冒充新伤鉴定轻伤案例

如题所述

原本是受害者,被打倒后却为了报复对方,隐瞒尚未恢复好的旧伤,谎称骨折陷害对方,近日,岳阳一男子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袁某和方某因口角而发生打斗。扭打过程中,袁某将方某摔倒在地,方某称自己右手受伤,要求袁某赔礼道歉遭到拒绝。方某便想通过派出所民警将袁某抓起来拘留进行报复,当即报警。
这之前,方某的右手就受过伤,后自己上楼梯时又将右手甩到了楼梯扶手上导致右尺骨下段骨折,一直未痊愈。于是,方某故意隐瞒之前自己右手摔伤至骨折的事实,并隐匿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导致法医对其伤情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袁某赔偿了方某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16000元。
最终事发,方某自食恶果。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返还了被害人原已支付的赔偿款,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_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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