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划分,主要依据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这种划分直接影响到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责任人的确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而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而总公司有。两者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成立分公司有哪些程序
成立分公司的程序有: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3、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4、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相关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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