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国务院的立法权与立法意义上的的立法权是不同的。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国务院出台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立法权的意义是不同的。
二、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
扩展资料
无论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是否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承担了保障法律得到实施的职责,有权制定执行性行政法规,对法律进行具体化,并对执法所涉及的行政组织和程序等问题进行规范。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行为具有行政的特征。行政相对于立法和司法,具有一些自身特点。立法机关成员众多,立法程序严谨而冗长,行动缓慢,无法及时处理紧急事项,更不可能事先预见到偶然事件并提前对其予以规范。一旦出现新事物时,只有等到情况基本稳定、立法条件成熟之后,立法者才能够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