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前我从单位擅自离职,那天早晨关手机后自行骑摩托车200公里外的弟弟住所,父母自然知道了,因为父母到我单位看我的时候也稍微认识一下我单位领导的,本想静思一段时间晚上还是和单位领导说明不做了,所以我爸就帮我和领导联系,后来我爸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请领导吃饭意思要保留工作一样,让我请病假一年不告诉局(上级)领导以免受处罚,我很快又骑车回家处理此事(辞职报告我已写直接去上级领导说明辞职及交报告)才发现父亲已如上为我处理了,挺难办了我就没去局里了,其实我早已想清楚不从事此工作了,而且也和父亲说明一年后我再回到原单位的可能性很小,他没有回应,要回应也是说你在单位做其他职位去吗,要问我这个干什么其实我挺恼火的我既然已考虑过答案也在心中(就是另外职位我也是肯定不做的,即便我是几年的正式工)但我也没回应他,最近一段时间就呆在家里,只和父亲到单位把一些东西带回家了并按他的意思和领导说了一句我以后还要来上班的,我那领导痴痴的没作声,我就离开回家了,他好像也没点头。如今我要怎么做吗?我能相信他此举吗有什么后患,要怎么和父亲及领导说?
我现在还保存着以前发的劳动合同的那几张纸,但是空白的,并没有签订过。您说还存在劳动合同问题吗?
追答如果你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你就发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