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结合实际,谈谈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作为公民,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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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思想上)法律意识紧跟时代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应该说,法律意识有好有坏,法律文化有进步有落后,而我们所提倡建立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这种意识和文化依赖于几个基本的观念的形成,包括几个方面: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以及契约观念。大家看一下,这些观念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
我们说,“观念的问题是最大的敌人。”法律条文纷繁复杂、浩如烟海,就是专门研究法律的人也不见得都能记住。法律条文不知道不要紧,关键是要有法制观念。真正支配人行为的是观念。要把所有法律条文都记住,不现实,也不可能。有些事情,遇到了,我们可以找知道的人问就可以,这对领导干部来讲就足够了。而观念的东西却不能没有,就拿领导干部来讲,以人为本、重视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先进的观念我们国家提出来了,有了,但是不能否认,在现实生活中个别领导干部可以说是没有法制观念或者说法律意识薄弱,如果我们没有法制观念,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去了解法律条文,进而不可能作到依法办事,那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所以说,法制观念尤其重要。而我们社会现实的法制观念可以说是相当落后。不说领导干部就说中国的老百姓,在中国,老百姓不喜欢打官司。中国人可以接受很多事情,就是打官司不行。一直以来,人们都觉得打官司不正常、丢人。其实不然,在很多发达国家,打官司都被看成是很正常的事情,是家常便饭,有了矛盾就诉诸法律,依靠法律途径解决。而中国人就不行,谁都不想打官司,不愿意当被告,原告也不想当。万一真遇上了官司,就托人情,找关系,看看能不能找到有权的人给说句话。他很自然地就想到有人好办事,而不想靠法律来解决问题。我们说习惯来自于观念,观念支配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归根结底就是观念有问题。
法学家严存生说过一段话:“由于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所以法制观念的现代化就处于优先的地位。”因此,要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我们的社会里,就必须大力倡导“法律至上”的观念。思想的力量了不得。我们知道大和民族是个非常坚定的民族,在日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信仰,为了信仰人们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二战后期,美军攻打太平洋上的塞班岛,塞班岛上的日本守军败局已定,但是没有人投降,子弹打光了,士兵还拿着刺刀往前冲。塞班岛上的日本居民更是了不得。他们有的举家投崖,有的自焚,更多的是一家老小手牵手往大海里面走。据说这把得胜的美军都吓坏了,最后美国人只得用大喇叭高声喊,大家不要害怕,我们不会伤害你们。但是,也没能阻止日本人成群结队地往海里去。对于这些日本人的做法我不想加以褒贬,今天我举这个例子,就想说明一个问题,思想上的问题了不得,有时候为了自己的信仰,人们可以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维护它。那么,如果每个公民都有守法的意识,象文革那样的法律悲剧时代绝对不可能出现。如果每个中国公民都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仰和观念,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捍卫法律的尊严,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一定能够沿着法制轨道,和谐、稳定、顺利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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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2-27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另外, 根据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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