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全责方是不是一定要垫付医药费!

我已经垫付过一次检查费和医药费!交通法有没有硬性规定有谁先垫付?求专业解答!跪谢!

交通事故中,交通法没有规定全责方一定要垫付医药费,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调查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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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法律并没有规定全责方必须垫付,但是对于需要抢救的,抢救费用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其他费用可以协商赔付,协商不了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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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1-21
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哪方垫付。
事实上,治疗终结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你自己决定垫付不垫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1-21
不是,没有这个规定,你可以拒绝垫付
第4个回答  2013-11-21
你先垫付的检查费和医药费,在事故责任认定下来以后,如果你有保险的话,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会做赔偿的来抵消你先期垫付的费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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