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如题所述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是审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若此环节把握的好,可以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可见,审计法对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必须加以贯彻执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环节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一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存在误区。有的被审计单位不认真研究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没有认识到审计人员对问题的处理,虽经反复斟酌、仔细推敲,但客观上还有考虑不周的地方,需要被审计单位帮助把关。有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畏惧感,对提不同意见有顾虑,担心会因此加重处罚,认为只要认错就会从轻处理。
二是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存在误区。有的审计组不够重视,认为可有可无,不认真核实。有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置之不理,即使审计查出的问题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也不愿采纳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因此,审计组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即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若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则视为无意见。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核实并逐项作出书面说明,若采纳了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就应修改审计报告。然后,审计组应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二是注意在核实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时应持客观谨慎的态度。审计人员应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看作是对审计查出问题的事实、定性的再次确认,是消除审计质量隐患、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不能认为是走形式。对于有异议的反馈意见要认真核实,仔细推敲,如果审计报告确有不恰当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决不能将错就错。而对于无意见的反馈,也不能放松警惕,仍然要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引用等,再次进行认真审核。
三是注意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要详细具体、针对性强。对有异议的反馈意见,不能笼统的只写“采纳”或“不采纳”,应逐条进行说明,并详细阐明理由。这样有利于审计机关在复核审计报告时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看法,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处罚意见。
四是充分认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重要意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不仅是审计程序的一个法定环节,也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查出问题的事实和定性由对立的争论达到相对统一的过程。因此在取得书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与被审计单位对话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向被审计单位进一步阐明审计观点,以便深入充分地交换意见,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对话不仅可以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了解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还可以了解其对审计行为的看法,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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