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主动至当地市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要求重新鉴定,应至省医学会

可是省医学会做患者工作去起诉,现至法院起诉。当庭提出做医疗损害鉴定(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法院只做医疗损害鉴定。)。可是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不依然是在市医学会!故此我提出至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可否?如若不可,该如何处理?(不愿去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因为有些正常问题只有做临床的才能理解!)
求助,盼回复!谢谢!

1、一般在市医学会鉴定报告出来,15天之内申请省医学会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某些地区的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主要行医疗损害鉴定,该鉴定一般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也有选择医学会鉴定做。2010年10月22日《法制日报》公告了遴选出的十家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单,可以选择在如上机构进行。
3、建议行医疗过错鉴定。具体原因可以查看本人空间。追问

当地规定法院行医疗损害鉴定必须从市医学会走,至于是否选择司法鉴定和选哪家应该由双方协商而定,若医院不同意,是否只能通过法院摇选或指定?

追答

1、江苏省高院有上述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此指的就是医学会的鉴定。
2、鉴定机构一般由双方共同协商,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由法院进行摇号或者指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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