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口头通知解雇了,我要劳动仲裁,但自己是部门负责人,本部门的考勤表能作为自己的加班证据吗?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 12号)第九第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你手中的考勤表可以作为你自己加班证据(最好加盖单位公章),更可以作为加班证据在公司的证据,要求公司提供所有资料;有其他方面证据你在加班更好,形成证据锁链更有效力,因为在庭上公司可能有其它方面证明你没有加班的话,就比较麻烦。
解雇(试用期外)应当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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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3
考勤表一般是人力部或行政部掌握和执行的。你怎么有?应该也可以做证据。对方也可能不会质证。其实所有的证据都是供仲裁委参考的。最终裁决靠综合所有因素和证据的。你提供的证据越多越好,越有说服力越好。
第2个回答  2012-10-13
当然可以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追问

我问过人事部的同事,我们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的考勤都被做成统一的每月21天,我手上只有自己部门考勤员做的手工考勤表,这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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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10-13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追问

我问过人事部的同事,我们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的考勤都被做成统一的每月21天,我手上只有自己部门考勤员做的手工考勤表,这能有效吗?但我的工资条上的出勤天数和我部门的考勤是一致的,我都保留着,这能算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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