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 税收的几个问题

4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4年1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A产品60台,单价7 800元,单位成本6 100元,并交给购货方。
(3)将30台B产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单位成本5 000元,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4)改建职工食堂领用A产品1台;领用材料100公斤,不含税单价60元。

答案:(3) 销项税额=30×5 000×(1+10%)×17%=28 050
为什么要乘以(1+10%)

(4) 销项税额=7 800×17%=1 326(元)
进项转出=100×60×17%=1 020(元)
为什么第一个不用进项转出 第二个要进项转出 什么时候要用到进项转出?

为什么要乘以(1+10%)?
当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计税依据是用成本加成,即成本*(1+10%),这样计算得出的是估算的收入(10%为成本利润率)

为什么第一个不用进项转出 第二个要进项转出 什么时候要用到进项转出?
第一个投资,产品已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已转移,属于视同销售
第二个自建食堂领用,所有权未转移,属于内部使用,所以要进项转出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追问

第四小题的 领用A产品一台 为什么是销项税
领用材料是 进项转出?

追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小题的 领用A产品一台 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按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应视同销售

第四小题的 领用材料属于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按照第一次回答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应作进项转出

二者的区别是:一个是外购(应进项转出),一个是自产(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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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31
应该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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