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一婴儿卡喉因无核酸证明在医院等待七八小时被拒诊身亡 ,你咋看?

如题所述

江苏睢宁一婴儿卡喉因无核酸证明在医院等待七八小时被拒诊身亡

没有核酸证明,就不能救治?5月3日,江苏睢宁,媒体反映:一名一岁半的幼儿异物卡喉。家长送医院救治,医院以没有核酸证明拒不先行救治,要求必须有核酸结果才能救治。在做完核酸等待结果的七八个小时里,医院均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在婴儿家属强烈发火要求下,医院才给幼儿戴上吸氧机。

核酸结果出来后,医院又要求家属带孩子到徐州抢救。最终孩子还未等到抢救便死亡。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确认孩子夭折,关于是否因医院拒诊导致延误的后果,有待调查中。防范疫情固然重要,但在一条生命面临死亡危险时,完全可以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如采取隔离病房,单独施救,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先行抢救,同时做好核酸检测,在结果无异常的情况下放行。

而这家医院的做法是没有核酸不救治,甚至不采取任何缓解措施,这是多么机械的防疫制度。这种做法是有违医院救死扶伤的天职,更是违法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的病人理应立即抢救。

而作为当班的医生,面临紧急病人不积极救治,同样违反执业规定。因此,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医生个体,在正常从事医疗诊治职责时,对于病人是具有法定的救治义务,而不是有权选择“救还是不救”,是必须救。

作为医生,明知病人危急,而故意拒不救治,其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利用这种不作为的方式致人死亡,行为甚至可能是涉嫌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犯罪。之所以是间接故意,是因为其并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发生,而是放任结果发生。行为人明知自己不积极救治的行为可能导致病患死亡,主观上放任发生,且事实上导致了死亡。

小编看法

当然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情节:无核酸不救治,可能是当地防疫政策,是政府在体罚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基于这种情况,医院医生机械式的执行,虽然遵守了防疫政策,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赋予的救死扶伤的义务。

虽然可能免予刑事追责,但是这是一种严重的不履职行为,是违反了救人的契约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死者家属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希望在疫情面前,医院不能失去人性,要灵活、妥善的做好防控和救人双面工作。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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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05
医院这样的做法太过于死板,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医院是害怕担责,所以才导致婴儿死亡,这个医院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应该受到该有的惩罚。
第2个回答  2022-05-05
我觉得这个婴儿真的是很惨,这个医院也是没有医者仁心,疫情防控可以,但最主要的还是生命。
第3个回答  2022-05-05
我觉得医院太不人性化了,这简直是见死不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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