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后是否还承担公司替他人的担保债务?

公司2008年6月18日替他人担保,股东会退股决议2008年6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2008年7月1日,工商变更登记核准2008年8月26日
原股东退股转让给大股东(法人代表)并结算有欠条依据(2008年3月2日),欠款兑现(2008年6月24日),法人代表隐瞒各位股东未通过股东决议,私下偷盖公司章给亲戚担保(2008年6月18),原股东退股的股东会决议在(2008年6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书(2008年7月1日),工商变更登记核准(2008年8月26日)

  股东退股后就不承担公司替他人的担保债务;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就是有限责任原则,即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负担,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为限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其实,股东的退股只能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而不能直接向将股份退还给公司。既然股东的退股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那么这个股权的价格应当是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或者资产评估价值来确定股份的转让价格,所以,这个股份价格应该是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或者是亏损,这个里面包括公司的负债。
  如果公司的债务太多,那么公司的股份所包含的净资产就很少,转让的价格必然就低。因此,股权转让价格应与股权价值相对应。股东退股前,股东之间应该考虑负债的问题;而股东退股后就不应再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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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20
退出的股东不应当再承担相关责任的.

工商登记核准时间虽然在后面,但这个只是个行政确认过程,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2个回答  2015-03-19
有限公司是以入资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已经转让了股权肯定没有责任了追问

这个时间节点有无关系?

追答

没关系,股东不用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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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5-03-19
应承担此担保带来的风险,以工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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