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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00]133号: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逐月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2001]5号: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逐月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