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公房承租人

如题所述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陈微,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父亲长期共同居住,且为同一户籍,现父亲已经去世,根据父亲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父亲承租被告管理的位于本市XX区XX号的房屋应由原告继续承租,因就此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现起诉要求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不了解原告是否与其父亲(即承租人)在此长期居住,如自行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原告,可能导致被告与原告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纠纷。 经审理查明,坐落在本市XX区XX号房屋被告管理的公房,原由原告父亲承租,双方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即承租人)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原告与父母长期在上述房屋共同居住。 另查:本市XX区XX号只有原告与父亲、母亲及其长子的户籍。现原告父母均已去世。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父亲签订的房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它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父亲及与原告同一户籍的原告母亲现均已去世,同一户籍的原告之子尚未成年,原告现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继续承租房屋,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原告办理本市XX区XX号房屋的承租手续。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后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XX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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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22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08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第3个回答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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