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如果只有欠条单独这么一份证据的话,那么你作为保证人也在该合同上签字了,那么我认为你视为已经和债权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并且该保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限,为连带保证,也就是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你朋友承担债务,也可以向你要求还款。
2.该份保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和期限,那么你担保的范围就是你朋友的全部债务,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2012年7月15日起算6个月,只要债权人在这6个月内向你还款你都必须偿还,如果这6个月债权人怠于通过催款、起诉等方式要求你偿还借款的话,那么你的担保责任就可以免除。
3.本案中,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你偿还借款了,那么你必须无条件偿还,他有权起诉你,可只起诉你也可以是起诉你和你朋友,我建议你和朋友协商沟通尽快把借款还清,避免讼累。
参见法条: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追问10月份的时候我又听说债主让我朋友在有我担保的那张欠条的下面加了这样一段话:“自今日起一个月之内把欠款还清,如没还清,那自借款之日算起付利息,利息按月支付。”
后面有我朋友的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没有我的签字了,这样还和我有关系吗?
追答1.我认为该债权人在欠条后面加上一段话,只是补充合同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原欠条的权利义务关系,法理上债权人还是有权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
2.债权人与你朋友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意味着该行为使原先的诉讼时效中断了,也就是如果自10月份起过了一个月再不还款的话,债权人还是可以向你朋友或是你任何一个人主张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