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原判决应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一)提审和指令再审适用的情形
发现下级法院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是决定提审还是决定指令再审呢?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 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具体。
按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规定,从再审案件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形式,来确定提审的形式或指令再审的形式。如果原审裁判是二审裁判,上级人民法 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如果原审裁判是一审裁判,应指令再审而不宜提审。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原 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做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 行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刘涌涉黑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采取了提审 的方式,所作出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主体
此问题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先由承办人员调卷审查,然后提出意见提交合议庭研究。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则提 出提审改判或指令再审的具体意见,报经院长同意。如院长认为必要,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二种观点认为,由合议庭审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起。 理由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审查,是行使审判监督权,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并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审或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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