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BT模式与垫资工程总承包 详细�0�3

如题所述

在 BT 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中,BT 工程总承包与常见的垫资工程总承包因
其形似而极易混淆。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作为一种投融资模式,前者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行为;
而后者仍属工程服务范畴。
第二、是否拥有项目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不同,这也是二者的根本区别。BT 工
程总承包项目中,作为投资方的建筑企业拥有建设单位的身份或实际地位,在特
许期内对BT 项目依法实际享有建设单位的权利和承担建设单位的义务。而垫资
工程总承包项目尽管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如较高的垫资利息回
报),但由于建筑企业对垫资项目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对项目的控制权方面,
前者显然要大于后者。
第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程序不同。BT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特许期内
项目所有权或控制权归属BT 乙方即建筑企业,因此,工程竣工后将按BT 合同
约定的转让程序(即Build→Transfer),将项目的所有权转移至BT 甲方名下。而
垫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则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移交程序将已建成
工程移交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保管。前者所涉移交程序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后者。
第四、法律适用不同。由于前者体现的是将已建成工程依BT 合同转让的行
BT 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投标法,进而规避招投标程序。而后者体现的则是工程建
造行为,因此,如果项目用途及资金来源等因素落入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畴,则
应严格适用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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