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X,男,17岁,聋哑学校的学生。一日王X踢球时不慎将足球卡在树上,王X用砖头打击卡在树上的足球时,将路过此处的张X头部打伤,张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开庭前,王X要求其胞姐王莉为他翻译,要求其班主任老师做他的辩护人,法院准许。在庭审过程中,王X的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同意该申请并宣布中止审理。
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有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请逐条写出并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王莉系王X的近亲属,不应担任其翻译人。【第28条、第31条规定,翻译人员不应为被告人的近亲属】

-------从给出条件看,此案开庭前才为被告人确定辩护人,检察院未尽到告知义务,法院也未考虑到这一环节。
【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4条 第二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没有明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且没有具体理由。【第14条规定,开庭时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尽管这里说的是“可以”,但并不是“想通知就通知,不想通知就不通知”的意思,否则太不严肃了。应当理解为“除有特殊原因外,应当通知”】

------当庭提供新证据的,如果法官准许,应当休庭,而不是中止审理。【第191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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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7
如下:
一、王X做为未成年人,开庭前法院必须通知监护人到场。
二、法院有开庭前,应通知监护人或者辩护人,让证人到场参与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07
翻译人员受回避限制的吧,他的胞姐不能做翻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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