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退休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协议

如题所述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第2条规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离退休人员被再聘用时,应依据上述规定或者三方,或者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协议,特别是对国家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如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应作明确的约定,以便共同遵循,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 另外,上述国发[1981]164号文件第3条规定: (1)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2)凡符合正常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 (3)凡属于不符合正常退休年龄而按特殊条件"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4)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待业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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