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简答题什么是税收公平原则,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西方经济学家曾就税收如何公平地分配于纳税人,提出过诸多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受益负担公平说。亦称“受益原则”。如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其认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

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

(2)天赋能力公平说。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

(3)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负担说。亦称“支付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则不纳税。

近代,由于西方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更多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税收按每个人的纳税小来负担才是公平的。税负公平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

二、衡量税收公平原则

1、受益标准受益标准亦称“利益说”,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获得效益多者应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可以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则不纳税。

从表面上看,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既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偿付从私人经济中所得到的商品和劳务,那么人们也应对具有公益性的政府支出,按照其获得效益的多少做出相应分摊。

如果税收不是按照纳税人享受政府支出效益的多少来课征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成为对使用者的一种补助金。因为有些人享受这种服务是在其他人蒙受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

它只能用来解释某些特定的征税范围,而不能推广到所有场合,如它可用来说明汽车驾驶执照税、汽油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等税种,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公路建设支出获得效益的多少来征收的,但却不能说明政府的国防、教育、社会福利支出的受益和纳税情况。

每个人从国防和教育支出获得的效益很难说清,也就不可能根据每个人的受益情况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多少。至于社会福利支出,主要是由穷人和残疾人享受的,在他们的纳税能力很小甚至完全没有纳税能力的条件下,又如何根据受益原则向他们多征税呢?

所以,就个别税种来说,按受益原则征税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如我国车船使用税就是按受益原则来分摊的税收,即谁拥有并使用车船,享受公路、河流、湖泊或邻海的设施,谁就负担税收,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但就税收总体来说,按受益原则来分摊是做不到的。

显然,这条原则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一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有关税收公平的所有问题。

2、支付能力标准

能力标准亦称“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应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在西方经济学界,这是迄今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但如前所述,同意按照纳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另一回事。西方经济学界对纳税能力如何测度的问题说法不同,其中主要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

3、机会标准

机会标准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的大小来分摊。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的大小是以其支配的生产要素的量来衡量。一般认为,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相等,在平均资金盈利率决定价格的条件下,就是获得盈利的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就被认为是公平的,反之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按盈利机会来分摊税收有利于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缺乏可行性。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的拥有量多少和经营者盈利多少并不是真正相关的。

仅就生产要素本身来说,劳动者的素质、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以及地理位置的优劣等,对盈利水平起决定作用。

扩展资料:

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一)效率与公平的相容性

税收的效率与公平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认为它们是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没有效率,公平只是浅层次的公平,即使形式上留有公平的痕迹,也不过是无本之木。另一方面,公平也是效率的前提。

因为失去了税收的公平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的高增长,效率的标志就无法反映。可见,效率与公平的选择不能顾此失彼,应该将相容性发挥得淋漓尽致。

(二)公平与效率的不相容性

公平与效率历来是一对难解的矛盾,其间存在着很深的排他性。要么强调效率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换取效率的提高;要么强调公平,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公平的实现。

(三)效率与公平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必须正确处理好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要注重解决主要矛盾。新税制条件下,我国效率与公平的选择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公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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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0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税收的“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的“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获得效益多者应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可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则不纳税。受益原则在解决税收公平问题方面具有局限性。支付能力原则,亦称“能力说”,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支付能力原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测度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以客观标准测度的客观说和以主观标准测度的主观说。客观说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消费三种尺度。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i914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量为准,具体有均等牺牲、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三种尺度。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3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税收的“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的“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获得效益多者应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可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则不纳税。受益原则在解决税收公平问题方面具有局限性。支付能力原则,亦称“能力说”,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支付能力原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测度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以客观标准测度的客观说和以主观标准测度的主观说。客观说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消费三种尺度。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i914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量为准,具体有均等牺牲、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三种尺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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