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看守所说被告人有病拒收,接下来会怎么办?

如题所述

法院就会视情形采取两种方式:
第1种是看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第2种是针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暂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不停地给公安机关下发逮捕和收押手续,公安机关也会将嫌犯多次的往看守所送押,直指看守所收押或者罪犯死亡。或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止。
暂予监外执行就是暂时决定在监外服刑,不用进看守所或者监狱。当然,暂予监外执行是必须符合条件的,否则又会成为“纸面服刑”了。
其次,看守所要收人也是有规定的。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发布的《看守所条例》。在该条例第10条之中明确规定了有三种情形,看守所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看守所还会拿出更多的拒绝收押的理由,比如说嫌犯吞食异物的、肚子里有针,有指甲刀等等金属物品的。再比如,嫌犯并非生活不能自理,而是需要人照顾的,比如说缺一条腿的残疾人。相关的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中。
暂予监外执行就是暂时决定在监外服刑,不用进看守所或者监狱。当然,暂予监外执行是必须符合条件的,否则又会成为“纸面服刑”了。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想要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满足上述第2种条件,才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如果只是符合第1种或者第3种条件,那么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收押。
3.要认定是否符合第1种条件,需要经过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的鉴定。看一下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而这个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4.即便病情符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也需要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自伤自残倾向才可以,否则也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此,一般需要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调查。
5.如果在这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的规定,或者是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得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那么这个决定是要被撤销的,不能计算刑期。
6.一般情况下在于监外执行是有一年或者一年半的期限,在期限满了以后,对于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还需要重新作出决定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这个期限各省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在这个期限满了以后,或者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消失以后(比如说哺乳期满了,或者病好了),刑期还没有满的话,那么对于剩余的刑期还是需要继续收监执行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四、 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