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 帮我找关于选举制度的资料~

我在星期四需要做一个关于选举制度的研究新课题报告,希望能帮我找以下资料:
1、关于选举的发展历史和背景知识。
2、关于现今较常见的一些选举制度、方式和各自的优缺点,最好对有代表性的国家稍微分析一下。
3、关于今年重要选举,如台湾、美国、伊朗等的选举概况。
4、关于中国的选举。(中国选举很无聊,但最好还是大致讲一下吧)

请尽力帮忙吧,有需要的话,可以发到我的邮箱。谢谢~
谢谢~现在关于美国的基本够了,能再讲一点关于别的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吗? 还有,今年几个重要的选举我也感兴趣的~

哦对了,我是要在班上用课件做一个报告,不是论文啦~ 大家继续帮帮忙,再谢~

  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普选,直接选举~~~~国外一般是!
  我们是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去选举!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北美没有国王或皇帝的传统,1787年5月,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开始设计如何选举联邦总统。

  原始方案

  弗吉尼亚计划

  总统选举办法,是美国制宪代表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制宪会议由历史最久、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弗吉尼亚邦发起,1787年5月29日,弗吉尼亚代表团长、邦长伦道夫,向全体会议宣讲了“弗吉尼亚方案”。这个方案,由詹姆斯·麦迪逊起草。36岁的麦迪逊,由于起草弗吉尼亚方案,构成制宪会议辩论的主线,加上其他原因,后来被人称为“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会议上发言150次。弗吉尼亚方案一共分为15点。其中,第七点是:设立全国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若干年,不得连任。威尔逊在制宪会议上发言160次,所起作用,仅次于麦迪逊。

  制宪会议进程和游戏规则

  制宪会议从5月25日开到9月17日,历时三个多月,一百多天,实际上围绕弗吉尼亚方案展开了四轮辩论。游戏规则之一是:一人提议,一人附议,才能进入辩论;有人提议,无人附议,不能进入辩论。一切提议,通过表决取舍;但是,即使一时被否决的意见,也可提出再议;以便充分展开,直到最后决定。

  会议先后提出过十余种方案,主要有三种:一、议会选举;二、人民直接选举;三、人民间接选举。

  是否会出现君主制中最坏的一种:一个选出来的君主?6月1日,开始第一论辩论。南卡罗来纳代表、30岁的平克尼提出,他同意设立一人为行政官,但是担心:如果连宣战和媾和的权力也交给行政官,只怕会把行政官贬低为君主,而且是最坏的一种:一个选出来的君主。后来,宣战与媾和的权力,被授予联邦议会。

  是设立一人为行政官,

  还是3人?

  伦道夫坚决反对把行政权集于一人,威尔逊赞同集于一人。会议争执不下。6月4日,再议。伦道夫建议从北部、中部、南部各产生一名行政官,实行三人执政。威尔逊提出:13个邦的宪法各有区别,但在设立一人为行政官这一点上,却高度一致。马萨诸塞代表格里说:如果设立3人,打起仗来,就会变成一个三头将军。会议表决,同意只设一人。

  任期3年还是7年?

  威尔逊提议:行政官任期3年。平克尼:主张任期7年。谢尔曼:3年,但反对轮流坐庄。麦迪逊:任期至少7年,但反对连任。贝德福德:3年改选一次,离任9年后,才可以再次当选。

  制宪会议沿袭大陆会议的表决方法:以邦为单位投票,不以代表个人为单位。各邦投票,以本邦多数代表的意见为据。纽约代表3人,以其中意见一致的2人为据;马里兰代表两人,意见经常相左,时常出现一人赞成一人反对,按零票计;弗吉尼亚代表7人,会议主席华盛顿,也和普通代表一样,参加投票,若出现4比3,按4人为多数计票。

  会议对任期7年表决。5邦赞成,4邦反对,1邦赞成反对各半。有人问:这算不算多数通过?主席华盛顿裁决:算多数通过。

  第一方案

  由议会选举

  41岁的格里先后代表马萨诸塞在《独立宣言》和《联盟条款》上签名,可是最后拒绝在《联邦宪法》上签名。格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这样会造成周而复始的相互勾结,议员会从行政官候选人那里得到封官许愿,投票选他,行政官则以继续安插议员或他的心腹作为回报。尤其是到行政官争取连任时,这种交易会更为厉害。设计行政官的主要目的,是要他制约议会,如果由议会选举,行政官欠议会一份情,独立不起来,届时不敢否定议会决议。

  第二方案

  由人民直接选举

  6月1日,威尔逊说主张行政官由人民选举。康涅狄格代表、63岁的谢尔曼坚决反对,他主张应由全国议会选举,而且行政官应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官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暴政,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

  弗吉尼亚代表、61岁的梅森赞同威尔逊由人民选举的想法,建议他花点时间,想出一个模式来。

  第三方案

  划选区,由人民间接选举

  6月2日星期六,威尔逊想出他的模式:把各邦分为若干选区,由选民从本选区内选出若干人,担任行政官选举人,在指定时间地点集合,选出全国行政官,选举人不得选举本邦成员。

  格里担心:这样做会惊动各邦热衷党派活动的人,给他们一个把柄。这些人总是拉帮结派,轮流把持各邦的权势。他认为,整个社会尚未达到成熟水平,人民还不足以抵制结党营私之徒,或许,各地人民的这种意识还没有觉醒。他主张等待,等到人民更深切地感受到这种必要时再说。

  威尔逊的这个动议,当场被多数邦否定,但最后被制宪会议采纳。

  第四方案

  由13个邦长选举

  6月9日星期六,格里提出第四种方案:全国行政官,由13位邦长推选。这项动议,得不到支持:0邦赞成,10邦反对。

  第一阶段讨论结果

  6月13日,全体委员会结束对15点的第一轮讨论。弗吉尼亚方案的第七点,变成全体委员会报告的第九点:设立全国行政官,由一人担任,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7年,不得连任。

  第二阶段,

  会议达成“伟大折中”

  6月20日到7月26日,制宪会议展开第二轮辩论,把第一轮讨论中通过的19点决议从头再辩论一遍。麦迪逊为首的中央集权国家政府派,和佩特森为代表的各邦保留主权派,展开了一个多月的唇枪舌剑,双方各不相让。最后,终于在富兰克林等人的斡旋下,达成“伟大折中”:制宪会议把大陆会议时期的一院制议会,改造成两院制。第一院:选民代表议会(通译为“众议院”),席位按人口比例在13个邦之间分配,照顾人口多的大邦利益。当时还没有人口普查数据,暂定人口最多的弗吉尼亚分10席,人口最少的德拉瓦分一席;第二院:邦权代表议会 (通译为 “参议院”),各邦席位平等,一律两席,照顾人口少的小邦。为科学分配席位,制宪会议决定每逢10年开展一次人口普查,按普查结果,10年调整一次众议院的席位分配。

  第五方案

  由各邦议会推举选举人

  7月17日,制宪会议再次讨论总统选举办法。马里兰代表马丁·路德提出:由各邦议会推举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行政官。会议表决,只有马里兰赞成,其他9邦都反对。但路德的这项动议,最后也被制宪会议吸纳。

  死结:议会选举、连任和任期

  7月17日,佐治亚代表豪斯通终于憋不住,提议删去“不得连任”。谢尔曼附议。古文诺·莫里斯赞同。表决:6邦赞同,4邦反对,通过。德拉瓦代表布鲁诺说:这一下子,他脑子里的疑云一扫而光。可是梅森担心:实现了终身制,下一步就是世袭制。

  制宪会议遇到的死结是:如果让议会选举行政官,就不得允许连任,否则,难以防止议会与行政官相互勾结,彼此为用;不许连任,对努力工作的行政官不公平;不许连任,则可以加长任期,允许连任,则应该缩短任期。会议还通过了格里的建议:全国议会议员,全国政府的行政官员,不得担任行政官选举人;选举人本人,不得当选行政官。

  第六方案

  若无人过半,议会最后票决

  7月24日,格里提出第六方案:如果选举人的选票分散,无一人得票过半数,众议院立即开会,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选出两人,参议院再从这两人中,立即选出一人担任行政官。7邦赞成,4邦反对,通过。

  佐治亚代表豪斯通提议:回到由全国议会选举行政官的提法。7邦赞成,4邦反对。制宪会议同意回到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的原始方案。

  再议连任和任期

  艾尔斯沃斯:对许多代表来说,议会选举行政官,自然结果,就是不得连任。

  格里:宁可让行政官任职10年、15年甚至20年,也不能让他连任。

  鲁弗斯·金说:20年,这是君主任期的中位数。

  格里:看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陷入茫然若失的状态。

  这个问题的最后解决办法是:不由议会选举,可以连任,任期4年。

  第七方案

  随机选择

  威尔逊提出第七方案:由全国议会的少数人,不超过15位,不由投票产生,而由抽签产生,单独开会,立即选举,选出之前,不得散会。这种方式,首先可以防止暗中搞鬼,依附性也可以减少。

  格里:这样做过于倚重机会。

  第八方案

  每位选举人选举三人

  7月25日,北卡罗来纳代表、天文学家威廉森说:反对由议会选举的意见,越来越强,担心外国收买议员;反对由人民选举,则是担心小邦吃亏。如果每位选举人只能选举一人,出于乡情或地方观念,各邦选举人多半会把票投给本邦的人,行政官多半会落到人口最多的邦。他建议:每人投票选举三个候选人,一人多半出自本邦,另外两人出自其他的邦,这样,大邦小邦都可能产生候选人。

  第二阶段决议:回到原点

  7月26日,第二阶段的最后一天,梅森说:每个阶段,一讨论到行政官的产生办法,就成为会议的难点。各种办法,没有一个令人满意。建议回到原点。7邦赞成,3邦反对,1邦不在场;会议同意回到原点: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7年,不得连任。

  第三阶段开始

  8月6日,制宪会议开始第三轮辩论。把前面的问题逐一辩论一遍,8月26日,才轮到辩论行政官产生办法。第二阶段的决议,现在变成第10点:联邦行政权单独授予一人。职称为“美利坚联邦总统”;称呼为“阁下”。总统由联邦议会书面投票选举,任期7年,但不得第二次当选,至少年满35岁,是联邦公民,并已在联邦定居21年。

  第九方案

  联邦议会两院联合选举

  拉特里奇提议:把“由联邦议会”改为“由两院联合”投票选举。这是最简便的选举办法。曾经担任新罕布什尔主席的朗东,这时担任邦众议院议长。他说,根据新罕布什尔的经验,参议院否决众议院提出的人选,会伤害候选人的感情。

  布瑞利11人委员会的意见

  制宪会议继承了大陆会议的一个传统:每当全体大会因为人太多,议而不决时,便把一些问题委托给一个小组委员会,让他们拟出一个结论,再交全体会议辩论。9月4日,每邦一人组成的“该了未了事务委员会”提出他们讨论的结果,新泽西代表布瑞利代表这个11人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这个报告,已经接近最后方案。

  最后辩论

  9月6日和7日,最后的辩论。谢尔曼:把“参议院立即选举”改为“众议院立即开会,选出总统,每邦各投一票”。梅森:喜欢谢尔曼的想法,对削弱参议院的贵族制影响再好不过。

  格里:反对设立副总统。

  古文诺·莫里斯:副总统就是从来不爱父亲的第一继承人(意思是说,副总统就是太子,希望总统早死,自己好继位)。如果不设副总统,参议院议长就会成为临时继承人,到头来还是一样。

  谢尔曼:如果副总统不做参议院议长,他就失业了。而且,当议长的人,必然被剥夺投票权,除非正好碰上双方票数相等,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最后定稿

  9月11日到9月17日,制宪会议展开第四轮。审读由5人组成的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对第三阶段辩论结果的归纳。这时,整个宪法已成为完成稿,关于总统的部分,已归纳成为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再分为6项。9月15日,对宪法改定稿作最后表决,在场各邦代表一致赞同。最后定稿中的总统选举办法如下:

  一、总统任期4年,与副总统一起当选,相同的任期。

  二、每邦按本邦议会所订办法产生若干选举人,人数等于该邦按宪法有资格分得的联邦参议员和联邦众议员人数之和;但联邦议员和联邦受薪受托官员不得担任选举人。

  三、选举人在本邦集合,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在本邦定居。选举人制作一份得票人名单,列出全体得票人和所得票数;签名使名单合格,密封送往联邦政府所在地,交给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当着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面开启有效名单,然后点票。得选举人票最多且超过指定选举人半数者,为总统;若得票过半数者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立即书面投票从中选出一人为总统;若无人得票过半数,众议院立即投票从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众议院选举总统时,按邦计票,每邦众议员合投一票;选举总统时,需有三分之二的邦的一名或几名众议员出席,人数超过全体众议员半数,才能构成法定选举人数。在上述各种情况中,选出总统后,剩下的人中得选举人票数最多者为副总统。若剩下的人中,仍有两人或多人得票相等,参议院按上述办法从中选出副总统。

  四、联邦议会决定各邦产生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集合投票的日期,投票日期在联邦内应为同一天。

  五、非本土出生的人,本宪法批准时不是联邦公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总统;年龄不满35岁、在联邦居住不足14年者,没有资格担任总统。

  六、若总统被罢免、去世、辞职、失去行使总统职权的能力,应将总统职权移交副总统。

  评美国总统选举办法

  一、总统选举办法,是制宪代表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像集体搓麻绳一样,多数人一点一滴地往上加麻,然后,采取负面排除法,制定严格的程序,把议员和行政官员排除在选举之外,力图做到公平公开;二、程序从各邦议会制定方法开始,到联邦众议院作出最后选择,体现联邦制原则;三、总统选举人在各邦的名额分配,和每人必须选外邦的人,体现大邦小邦平等的原则;四、他们并不指望选出一个十全十美的人,而是希望选出一个半数以上选民能够接受的人,如果这一点也达不到,希望选出一个半数以上的邦能够接受的人;五、预先设计了总统如果出现问题,副总统继任。

  美国制宪会议费这么大劲设计出来的总统选举办法,运用到实际中,只用过两次,就显现出问题,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只好增加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后来,修改总统选举办法的修正案,在全部修正案中,是最多的之一。
  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1)①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

  优点:一是它更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二是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三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局限性:在选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工作都有相当大的难度,选举的成本也比较高。

  ②间接选举: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

  优点:选举的成本比较低,便于组织。

  局限性:影响了选民意愿的表达。

  ③等额选举:正式后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

  优点: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影响选民的积极性。

  ④差额选举:正式后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

  优点: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

  局限性:如果竞争不加以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交易等情况发生。

  (2)影响选举方式的主要因素: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

  (3)我国采取的选举方式: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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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4-01
最简单的做法:随便找本宪法书,里面就有专章规定。并不需要上面那些人长篇大论复制粘贴着“讲”,如果是设计国外的,就找外国法制史,中国的是中国法制史,什么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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