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4.1条 位置的选择 是怎么写的。我看不到。

如题所述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第一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4.1.1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第4.1.2条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第4.1.3条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在其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安全阀;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并宜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第4.1.4条 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三、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四、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第4.1.5条 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应相同。

  第4.1.6条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三、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第4.1.7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水容量的1%。

  第4.1.8条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4.1.9条 恒压装置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气作为与高温水直接接触的加压介质。

  第4.1.10条 供热系统的恒压点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时,其补水点位置,也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第4.1.11条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低,不应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2条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第4.1.13条 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统静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措施;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4条 当热水系统采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时,在上锅筒引出饱和水的干管上,应设置混水器。进混水器的降温水,在运行时不应中断。
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

  第一节 位置的选择 
  第5.1.1条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对生产易燃易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5.1.2条 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5.1.3条 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第5.1.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

  第5.1.4条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第5.1.5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1.6条 设有沸腾炉或煤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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