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对女儿的爱的表述

如题所述

有位女士,离婚了,带着个孩子,和自己母亲住在一起;母亲给她带孩子,她上班,生活费用都是女儿出,其他金钱方面女儿也尽量付出;母亲虽是个泼妇,是母老虎,女儿尽量忍让;生活过的平静幸福。可发生一件事后,情况彻底改变了。

女儿有三套房子,由母亲打理,给人租出去。可母亲打理的不好,女儿提出自己打理;母亲彻底恼怒了,对女儿产生深深的恨。母亲就叫来几个男人,把女儿强制送往精神病医院。不知母亲给医院送了钱,还是怎样,医院竟诊断女儿是精神分裂症,让女儿住院。

一个好好的正常人,医院竟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曾听人说过,一个正常人,被送到精神病医院,医院就接收;医院可以赚钱,只要有钱赚,送来就接收,不管你是不是有精神病。

在女儿住院期间,母亲也没闲着;到法院起诉,要求把女儿设定为无民事能力人;这样,母亲就可以变更女儿三套房子的产权,堂而皇之的占为己有。

女儿在封闭精神病医院里,被限制自由;对护士说,我好羡慕你,可以自由的呼吸外面的空气。护士说,谁让你有这样的妈呢。

到了出院的时候,母亲来接女儿出院,女儿不愿出院后继续受母亲控制,就拒绝出院,要求和律师走,由律师接出院。母亲走后,医院把女儿关到重症病房,加大了药量,女儿连走路都不能,软的浑身没力气。女儿问医生,为什么把我转到重症病房;医院说,你不出院,就是有病!

过了段时间,律师联系了妇联,妇联来人把女儿接出院。女儿出院后,躲得远远的,不和母亲住一起了。记者想让母女和解,采访了母亲,母亲说:“不接受采访!我不后悔!她死了我也不后悔!”

女儿去司法鉴定,有没有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的鉴定书是:无法鉴定。依据是那位母亲和女儿的证词太对立、太不一样了。鉴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不是鉴定那个人的精神身体状况,竟然要依据案卷证词。

人常说母爱的伟大,可是那位母亲对她女儿的爱是这样。仅仅因为三套房子的经济纠纷,母女情就彻底终结了。更甚者,是母亲居然把女儿送到精神病医院关起来。而悲哀的是,医院竟然接收女儿,一个正常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现在,医院转企改制了,医院是企业单位;但就是这样,精神病院医院也不能不加鉴别,把送来的人都接收,送来就要,都诊断为精神病。“被精神病”,在当下社会太常见了;许多人没有精神病,因为发生家庭纠纷,被家人诬蔑为精神病,强制或欺骗送到精神病医院。而医院,又是送来的人都接收。

这种情况得改变了,必须形成个制度,在《精神卫生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不得被诬陷为精神病,把正常人送往精神病医院,有相应的法律处罚;精神病院如果接收了没有精神病的正常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判几年还是吊销医院资质。

很多没有精神病的人,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成了“被精神病”,这是悲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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