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8-14
我国刑法上其实就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说。但是民法主要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当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解决就有。要和民法分开。其实因果关系一直争论不休只能就目前而言。 就累积因果关系或共同因果关系两种举个例子。1、甲乙无共同故意同或共同过失同时向开枪都击中丙,能分得清楚各自的枪口并且是甲乙的行为各自单独都能导致丙死亡。 这个时候相当当因果关系就解决不了。因为甲乙都可以主张没有自己的行为,丙也会死亡,自己的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必要原因,所以丙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这时候相当因果关系就很尴尬,所以就适用累积的因果关系。2、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同时向开枪都击中丙,能分得清楚各自的枪口并且是甲乙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导致丙死亡。 这个时候相当当因果关系就解决不了。因为甲乙都可以主张没有对方的行为,丙不会死亡,自己的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必要原因,所以丙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这时候相当因果关系也就很尴尬,所以就适用累积的因果关系。同样的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也解决不来上述两个问题,但是客观归责说可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