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如题所述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持续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履行职责时,坚持依法、正确、有效监督,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口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得到依法、全面、科学、有效的履行。以年度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为基础,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并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等,不断提升监督效果。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需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应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则需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管理情况、成效、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在每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前一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需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作口头报告;在其他年份,则需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作口头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分类统计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实施国有资产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和效果;重大国有资产权益调整,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四、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完成自治区部署的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情况;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情况;全区支柱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自治区本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情况;国有企业负债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情况;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情况;不良资产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率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资产负债总量;资产变动、分布、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消耗和增量等基本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与利用、权属和收益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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