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自员工开始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能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须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若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仍未签订,补偿责任依然存在。如果用人单位持续一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则视同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之月起,需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对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双方可以口头协议,但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包括支付双倍工资和可能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增加劳动合同的普及率,保护员工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然而,存在一个问题需要明确的规定:如果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签订。在这种情况下,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谁承担,目前尚无具体规定。若由用人单位承担,可能被视为不公平;若由员工承担,则缺乏相关法规支持。
目前,一些中小企业的员工,尤其是农民工,常常不愿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原因是他们对劳动合同的作用存在误解,认为劳动合同限制自由,不如没有合同来的自由。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能选择不聘用以避免风险;但对于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若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每月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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