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适用于大宗货物的出口

如题所述

出口信贷对于提供国的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仅有支持和扩大提供国的商品出口的作用,而且还可以被提供国政府用来改善和提高本国的出口商品结构。
出口信贷的主要类型
出口信贷一般用于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的进出口贸易,例如,船舶、飞机、成套设备等等。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国外的进口商提供的利率较低的贷款,是解决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的一种融资方式。
(1)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是由出口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直接提供给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的信贷。其信贷额一般是合同金额的85%,其余的15%是定金。而定金在合同签订时先付10%,第一次交货时再付5%。贷款额按交货进程由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支付,亦即出口方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的贷款。
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则于订购的设备全部交清的若干时期内,分期偿还出口方银行的贷款及其利息,一般每半年一次,同时支付利息。出口方银行之所以发放这种买方信贷,主要是为了支持成套设备的出口。 买方信贷适合于大宗的、复杂的、信贷期限较长的出口交易,
例如金额很大的,按长期信贷条件进行的资本货物、设备和成套 设计项目的出口。买方信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使用买方信贷的出口,需要分签两个合同,一个是由买卖双方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另一个是由卖方银行与买主或买方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以贸易合同为前提,但又独立于贸易 合同。所以,买方信贷的手续要比卖方信贷更为复杂。
2.出口交易存在着商务和财务两个方面的明显分界线。按照 买方信贷的安排,出口供货者只负有商务方面的责任,这就是:提 供高质量的产品,保证迅速交货,令人满意地完成建厂和装配任 务(如这是合同内规定的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担保 书等等。供货者一旦履行了这些要求,就不再有其他责任。因为 合同内所规定的有关财务方面的安排是由提供买方信贷的金融机构即出口方的银行来负责的。
3.虽然买方信贷规定由出口国银行向国外买主或他们的银行提供贷款,但不许将这笔资金从出口国转移到进口国境内。出口银行职能依买主(或借款者)的指示,凭交货单据向出口供货者支付货款。这笔款项就是贷款合同中规定向买主提供的信贷,由买主按照偿还日期偿还。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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