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审理在京旗人诉讼的专门机构是()

如题所述

中央是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和由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的“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最后批准。

1.刑部

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所属机构主要有十七省区清吏司、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修订律例的律例馆等。具体来说,刑部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厅正裤核地方上的重清渗案和发生在京师笞杖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的案件。

2.大理扮简寺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以驳回。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

3.都察院

都察院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都察院所属刑科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分管刑名事务。京畿道监”察御史掌管“直录、盛京刑名”。五城察院负责审理京师五城狱讼,杖罪以上自行完结难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在三法司的三机关中,刑部起着司法审判的主导作用。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案件,并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刑部审理不当,大理寺可以驳回再审,如果刑部和大理守都发生严重错误,都察院有权弹劾。清朝就是这样通过三机关互相制约以保证司法镇压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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