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宣布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议题,报告本支部党员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数.实到会党员人数达到应到会党员人数的80%方可宣布开会.

(二)介绍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和性质,组织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违纪党员向支部大会做检讨和申辩,本人因故不参加会议的,如本人有检讨或申辩材料的,应在会上宣读.

(四)组织讨论.与会党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允许其他党员为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的人员,可以作必要的说明.

(五)进行表决.宣读处分决定文稿,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举手、口头和投票等方式.如采取举手表决,在表决时要做到“三举”,即同意的举手、不同意的举手和弃权的举手,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确保表决的有效和成功.在进行表决时,违纪党员如果属有表决权的党员也要参加表决,可以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既要宣布同意的人数,也要宣布不同意、弃权的人数.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并征得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六)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以及党员(含违纪党员)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应如实写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名(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由会议主持人签名),支部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七)主持人作总结.结合违纪案例,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八)主持人宣布闭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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