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有哪些前提条件

如题所述

有扣留权,提取货物变卖权,强制抵交关税权等。
1.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面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海关权力的特定性是指海关对进出关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具备行使这种权力的资格。同时这种权力只适合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在其他领域行使。
2、独立性。海关权力的独立性是指: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是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是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行性。海关权力的效力先行性是指: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海关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拓展资料:海关权力的效力先行性是指: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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