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春节放鞭炮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烟台市春节放鞭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当地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超出规定时间和地点,经民警口头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实行拘留措施。
不管是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举办烟火燃放活动,还是亲朋好友燃放爆竹图喜庆,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在禁放区、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全国禁放烟花城市138个,其中省会城市5个,地级市30个,县级市103个。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会同安监、质检、工商部门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包括零售网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非法产品、超标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害燃放者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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