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产资源开采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开采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采矿属于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第29条规定:“单位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委托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施工。”
第15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扩展资料:
目前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开采面坡度过陡,局部还存在阴山坎;二是有的没有设警报器、避炮房(洞);
三是宕面顶部表土剥离工作半数以上未做;
四是有的作业场地堆料、积水过多清理不干净;
五是有的生产宕面与加工场地、民房、道路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六是有的生产宕面浮(险)石清理不干净;
七是爆破用导火索普遍短于1.2米;
八是部分电器设备、线路破旧,有的线路架设不规范;九是设备无牌、操作人员无证以及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现象时有存在;十是运料车辆超载普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