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支票必须记载下列各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之一项的,支票无效。
2、另外,请注意以下情况:
(1)每次签发支票的起点金额为100元。
(2)签发支票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3)签发个人支票时,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加盖记载人签章证明。
(4)个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无效。
(5)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印鉴不符的,中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最低1000元,直至终止使用其账户。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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