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怎么办?

我是以销售假药罪被逮捕的,情节轻微所以取保,做笔录当晚很困也很累(到后半夜),而且受到派出所精神压力,因为很累,笔录没仔细看就签字按了手印办了取保就回家了,后来去补充笔录的时候我详细看了一下,发现跟我讲的很多都不一样,关键问题上出入非常大,我现在要怎么办?求大神解救

  认为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所谓笔录签字指不仅签自己的名字,还得签上“以上笔录看过和我所说的一样”的字样,所以你如果觉得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推翻之前的笔录,否则就要承担该笔录的后果。
  询问笔录(record of question),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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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可以通过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推翻笔录所记录的内容。
法律分析
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在已经签字、画押的情况下,需要提供直接证据推翻笔录记录的内容。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和视听记录。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标题。一般格式为“询问笔录”。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看过(或已宣读),没有出入”字样。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2个回答  2015-08-07
  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笔录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笔录是不能推翻的,但可以协助派出所收集其他证据用来否定笔录中的不符合事实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录已经签字按手印,还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第3个回答  2012-08-24
不能更改。
如有证据证明事实与笔录不符,可以否定笔录记录的内容。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办法。
第4个回答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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