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和被国有企业以第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没。影响事业单位政审不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写的原因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解除的,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我就是不知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个原因解除合同有不有影响。当时也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先提交的辞职报告,然后解除的。现在我事业单位开始政审了,就是怕有什么问题。谢谢解答呀。以前单位是国有企业

  两者有区别,会影响事业单位政审的:
  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且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并不适用普通单位。
  辞退不是处分,不具有行政惩戒性,是人事处理的一种措施。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已被解除,不能再予以辞退,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公务员,可以予以辞退。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不属于公务人员序列,被国有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失性辞退而非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堵死了被开除公职人员重新进入公务员序列之路。
  所有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也都明确规定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综上,被开除公职人员通不过政审;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需符合条件后再政审;被国有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者可以报名,能否通过政审,由招聘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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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5
两者有区别,会影响事业单位政审的:
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且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并不适用普通单位。
辞退不是处分,不具有行政惩戒性,是人事处理的一种措施。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已被解除,不能再予以辞退,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公务员,可以予以辞退。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不属于公务人员序列,被国有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失性辞退而非处分。
第2个回答  2012-08-20
不应当有影响。但新单位了解这个情况后,也许对你的经历有些负面的感性认识或叫误解。
第3个回答  2015-08-14
在个人人事档案中以上情况都会有记录,如果政审调取人事档案肯定会被发现的。
第4个回答  2012-08-21
1、有区别。被开除公职,指的是担任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的单位的领导、国有企业的领导、党的机关的领导职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开除公职或辞退。而国有企业的一般职员不属于公务人员序列。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2、对政审有一定的影响,不过影响不大,属于可大可小的问题,建议找原单位领导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在新单位找找人。追问

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是指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的单位的领导、国有企业的领导、党的机关的领导职务这些人,和国有企业的范畴不一样是吧?

追答

不一样,除非你之前在国有企业担任的是领导职务(比如中石油的老总,如果是的话你也不会来这里问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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