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的新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
个人工资所得税有7个档次税级,如上图所示
税改后,工资薪金采用累计预扣法按年计税,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个例子:
假如1月份某人月收入为30000元;其计算1月份符合子女教育、学历教育、住房贷款、赡养老人四种专项附加条件。
1、社保公积金费用(社保和公积金基数均为北京市上限25401元,且公积金缴费比例是12%)=5642.02元;
2、专项扣除项:子女教育(1名子女,且均由本人100%承担)+学历教育+住房贷款+赡养老人(某人为独生子女)=1000+400+1000+2000=4400元;
3、个税起征点:5000元;
那么某人1月份应纳税额为30000-5642.02-4400-5000=14957.98元
按年税率表计算,他应预扣缴某人个人所得税为14957.98*3%=448.74元
税后收入为:
30000-5642.02-448.74=23909.24元
以上是一月份的计算方法,当计算二月份工资是就涉及到了累计部分,举例如下:
2月份他的收入为31000元
1月份加上2月份累计收入为30000+31000=61000元;
计算他2月份个人所得税时要扣除,1月份与2月份累计社保公积金总费用
(社保和公积金基数均为北京市上限25401元,且公积金缴费比例是12%)=5642.02*2=11284.04元;
1-2月累计专项扣除项:子女教育(1名子女,且均有本人100%承担)+学历教育+住房贷款+赡养老人(某人为独生子女)=(1000+400+1000+2000)*2=8800元;
1-2月累计个税起征点:5000元*2=10000元;
某人1-2月份应纳税额:
61000-11284.04-8800-10000=30915.96元
按年税率表计算,应在1-2月份累计预扣缴某人个人所得税为
30915.96*3%=927.48元
由于某人1月份已扣个税448.74元
所以某人2月份实际应扣个税927.48-448.74=478.74元
最终2月份税后收入为:
31000-5642.02-478.74=24879.24元
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