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如题所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 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 资产投人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 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 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固定资产 暂估人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仍有很大差异:
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 金额暂估人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 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人的,税务处理上须 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该规定,仍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 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 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 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
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2个月内 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 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 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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