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按规定,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去世,从去世之后就取消各项补助,不能再领取了。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等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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