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

部委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

部委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
1、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以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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