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明知怎么认定

如题所述

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进行审查的事项,应当是其可以直接识别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明确具体的事项。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是否属于“特别强调”的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是否应当标注含量,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要求销售者判断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是否属于“特别强调”的有价值、有特性的成分,是否应当标注含量,对销售者过于严苛。因此,不能认定销售者主观状态上构成“明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2民终5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亮,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营业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1号楼1-3层。
上诉人李正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大街店(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8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正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美公司退还李正亮货款176400元及十倍赔偿1746000元,共计19404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物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物美公司属于对涉案食品中的橄榄油成分进行特别强调的情形。涉案食品包装的标签标注内容采用字号、颜色、图案等方式对橄榄油进行了强调,但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添加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4.1.4.1的规定。《GB7718-2011实施指南》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的释义应同时满足特别强调和有价值、有特性两个条件。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成分。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过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均高于芥花籽油。涉案商品标签上橄榄与芥花籽的并列关系显而易见,其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应当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涉案产品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其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0号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应当支持李正亮要求十倍赔偿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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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3
食品安全法148条,明知怎么认定怎么认定的话,肯定是有它的一种具体的认定的方法的。
第2个回答  2020-11-13
那天发的148条明确明智的规定是现在呀都不一定好的。嗯,说一说148条你一查便知,如果说有需求的话呢可以去问也就知道了。
第3个回答  2020-11-13
食品安全法148条,凝聚怎么认定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制定的,有食品安全法是有一定的要求才能嗯,安全的嗯,又安全使人安全的使用
第4个回答  2020-11-13
我作为一个老百姓,没有学习过食品安全房,更不知道148条怎么规定的,非常遗憾我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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