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新规,在晋中购房执行与太原相一致的政策

如题所述

6月8日,凤凰网房产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进行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非本市户籍的我中心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太原市缴存职工的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等提取情况的审核作出说明。

同时,《通知》还提出,为响应太原和晋中一体化发展战略,太原市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晋中市城区(榆次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与太原市相一致的政策。

以下为《通知》原文: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

进行审核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各分理处:

为积极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异地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的我中心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购房权证、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凭证、结婚证(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折的原件。

二、我市缴存职工的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购房权证、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配偶在异地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结婚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

三、为响应太原和晋中一体化发展战略,我市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晋中市城区(榆次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与我市相一致的政策。

本通知所述购房权证是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各类住房的法定购房凭证。

本通知所述配偶在异地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是指该职工在异地城市的就业单位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记录的凭证,包括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其网上业务大厅、微信、APP等互联网渠道获取的缴存记录。

各业务承办机构在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凭证均应扫描录入业务系统。

铁路分中心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对本通知规定的户籍地和缴存地做进一步解释细化,并向中心归集管理处报备。

本通知发布之后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其他相应政策文件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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