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双方财务对账,如果: 两个企业会计之间的对账,如果一方对账失误,倒至双方当时对账金额认可.并签了盖有双方企业财务公章和双方对账会计签名认可的对账单.但是失误一方,假设对账应收金额少于实际应收金额,请问: 1.这时的两单位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这两个企业对账是经常性的,及每月或每隔一段时间按会计法规定就应该对一次会计债权债务账,并且两企业都有原始应收应付购销合同,已收付款原始凭据,故上述失误一方的行为会对失误企业造成损失吗?及没失误一方如坚持认为当时的对账单是正确的,没失误一方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正确的吗?失误一方如打官司能打赢吗? 2.另外如失误企业会计把没经失误企业有关人员认可的或双方存在争议的费用或应收应付金额也写进了对账单,并且在对账单上忘注明以后如何处理,从对账单上看对失误企业不利,失误企业在之后发现了,在事后或以后的对账中提出此问题.没失误一方如坚持认为当时的对账单是正确的,请问没失误企业的行为有效吗,失误一方如打官司能打赢吗? 3.如果对账单没有加盖双方企业财务公章或单位公章,只有双方会计的签名,上述1,2对账单是否有法律效力? 4.如果对账单既没有加盖双方企业财务公章或单位公章,也没有双方会计的签名,上述1,2对账单是否有法律效力? 请分别以上情况给予回答.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