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公职权力。
2.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们享有以下主要职权:
- 在人大会议期间,参加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 参加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
-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和询问;
-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
- 对提交表决的议案自由地作出选择。
3. 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们有权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可以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在会议期间审议有关议案做准备等。
4.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5.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本级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不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6. 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要立即向乡级人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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